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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亦凡事件细思极恐处的深度解读

青苗法鸣 2022-07-25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腾讯安全战略研究 Author 鹅师傅


编者按:722日,北京朝阳警方发布了吴亦凡事件的调查结果,让人意想不到的是,警方查出了一名通过社交账号对涉事双方实施诈骗的男子刘某某,整个事件也不乏细思极恐之处。本文是一篇对吴亦凡事件的深度解读,没有过度纠缠于两位当事人的纠葛,而主要是围绕着刘某某的罪与罚展开讨论。在此苗苗也提醒大家,网络诈骗离我们并不遥远,“吃瓜”之余,一定要注意树立财产安全。

 

文章来源:腾讯安全战略研究,转载已取得授权。

 


如果要列数最近几个月娱乐圈发生的故(事)事(故),吴亦凡猎艳必将稳坐头把交椅。



然而,就在昨天,这事儿居然反(转)转(反)了,正准备决战朝阳法院的吴亦凡和都美竹,其实都是网络诈骗被害人。



现实是最魔幻的编剧。许多天之后,面对这篇文章,你我将会回想起,自己像猹一样在瓜田里上蹿下跳的那些日子。


一、刘某某:吃瓜大戏背后的“戏精”


警方的通告有点绕,总结一下大致是:


1.吴亦凡确实和都美竹发生了性关系,也确实涉嫌借招聘之名行猎艳之实,但其是否性侵未成年少女,还有待进一步调查。

2.都美竹的“约战”微博系他人代笔,但素材基本属实。

3.本次事件中,吴亦凡方与都美竹方并未取得联系,无论是吴亦凡方所称的“都美竹敲诈勒索50万”还是都美竹方所称的“吴亦凡欲私了”,都只是骗子刘某某在“两头骗”。


显然,这里最大的“瓜”,正是借双方撕逼之机,一人分饰两角,使得吴亦凡和都美竹在已有对方微信的情况下,互相认为自己在和对方“谈判”的刘某某。


根据警方通报,刘某某的“表演”分为三步走。


第一步:发现“商机”,骗取信任。


在看到网络炒作信息后,刘某某虚构女性身份,以“吴亦凡受害者”的身份骗取都美竹信任,套取二人交往细节。


第二步:反复横跳,浑水摸鱼。


在都美竹向吴亦凡“约战”后,刘某某先是伪装成都美竹向吴亦凡方索要300万元“赔偿”,并将自己与都美竹的银行账号一并发给吴亦凡方要求转账;随后又冒充吴亦凡方,向都美竹“协商”赔偿,进一步发酵事件。


刘某某冒充都美竹向吴亦凡方索取财物

图片来源:吴亦凡工作室

刘某某冒充吴亦凡律师发给都美竹的“协议”

图片来源:都美竹微博


第三步:瞒天过海,偷梁换柱。在得知吴亦凡方没有将钱打到自己账户,而是打到都美竹账户时,刘某某继续冒充都美竹向吴亦凡方索要250万元,但未遂,于是转为冒充吴亦凡方向都美竹施压,都美竹在同意退款后,将18万元“退款”转入了刘某某的账户(因系统限制,无法一次性转完50万)。


同样是吃瓜,我只能抱着手机傻笑,刘某某却能从中发现商机,真是令人防不胜防。将来进了监狱,大概可以好好地在前辈们面前出一波风头。


当然,刘某某再怎么“秀操作”,还是抵不过警方“直捣黄龙”。本次事件的MVP,朝阳警方当仁不让,必须给一个大大的赞!



二、刘某某的罪与罚:教科书般的案例

(1)诈骗与敲诈勒索的竞合


本案中,刘某某一共实施了两个值得讨论的行为。


行为一:冒充都美竹联系吴亦凡方,索要300万元赔偿,并提供了两个账户。但吴亦凡方仅将50万元打入都美竹账户。


行为二:冒充吴亦凡方联系都美竹协商“退款”,信以为真的都美竹决定“返还”50万元,但截至案发,仅将18万元打入刘某某账户。


其中,行为二构成诈骗罪并无疑问。值得讨论的,首先是行为一构成诈骗罪还是敲诈勒索罪;二是犯罪数额如何计算。


下面分别进行讨论。


通常认为,区分诈骗罪与敲诈勒索罪,主要看行为人实施的是欺诈行为还是胁迫行为、相对人处分财产是基于认识错误还是基于恐惧。而在行为同时具有欺骗与胁迫性质,被害人既陷人入认识错误又产生恐惧心理,进而处分财产的,在诈骗罪与敲诈勒索罪之间形成想象竞合。


行为一正是属于此种情形,一方面,刘某某对吴亦凡方进行了一系列的威胁(如下图所示);另一方面,这些威胁之所以会使吴亦凡方产生恐惧,正是建立在吴亦凡方误认为提出“赔偿”者正是都美竹本人的基础之上。因此,该行为同时具备欺骗和胁迫的性质,同时构成诈骗罪与敲诈勒索罪,但因为诈骗罪的最高刑高于敲诈勒索罪,故该行为最终应以诈骗罪论处



同时需要指出的是,在财产犯罪中,诈骗罪抢劫罪、抢夺罪、盗窃罪、敲诈勒索罪都属于取得型犯罪,它们虽然在行为模式上有差别,但都旨在排除他人对财物的占有,并建立起新的占有。这样一来,认定刘某某的诈骗行为是否既遂的关键,就在于是否排除了吴亦凡方对50万元的占有,并对其造成损失,故在行为一中,50万元进入都美竹账号而非刘某某账号,并不影响诈骗罪的成立


(2)巧合的犯罪数额


那么,本案中刘某某的犯罪数额应当如何计算呢?众所周知,我国司法实践对于同种数罪采取的不是并罚模式,而是累计数额。


例如,张三盗窃20次,每次25万元,法院在量刑时,并不是分别就20次盗窃行为按照25万元的数额量刑,然后数罪并罚,而是直接将20次数额累计,然后以500万元为数额进行量刑。


行为一中,刘某某既遂50万元,未遂250万元。行为二中,刘某某既遂18万元,未遂32万元。


在既有既遂,又有未遂的情况下,该如何适用呢?


我国司法解释规定,诈骗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别达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达到同一量刑幅度的,以诈骗罪既遂处罚。


换言之,如果既遂部分和未遂部分分别属于不同的档次,且未遂部分的数额高于既遂部分,则按照未遂部分确定基准刑,同时适用刑法第23条关于未遂犯的处罚规定;如果既遂部分和未遂部分属于同一量刑档次,则按照既遂部分量刑。


本案中,由于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刚好是50万元,故行为一的未遂部分和既遂部分刚好属于第三量刑档次,行为二未遂部分和既遂部分又刚好在第二档次。按照司法解释规定,都按照既遂部分量刑。


因此,大概率认定刘某某诈骗68万元,同时将诈骗250万元+32万,共计282万元未遂作为酌定情节考虑。


相反,假设刘某某诈骗的行为一既遂部分不多不少正好48万元。那么,既遂未遂分别落入不同量刑档次,就可能认定刘某某诈骗250万元未遂。


细思极恐的是,吴亦凡方挑了一个很适合的数额,50万元并且不偏不倚地全部给到了都美竹的账户,正好让她撞到了“数额特别巨大”的枪口上。相较于吴秀波女友的判三缓三,如果没有刘某某的神助攻,都美竹可能面对的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是巧合还是蓄意,大家自行联想。



需要说明的是,上述内容仅是基于警方披露的案情所进行的初步讨论,不属于法律意见,欢迎在评论区继续探讨。


三、任何时候都要多多留心 


“戏精”刘某某最终被拆穿,吴亦凡的撕逼大戏未结束,网友讨论的热情持续高涨,在真伪信息充斥网络的今天,不妨让子弹多飞一会。然而,整个事件中值得思考的还有很多。

 

诚然,只有初中文化的刘某某,敢于诈骗作为顶级流量明星的吴亦凡,并且在整个过程中游刃有余,他的心理素质(或者说作死程度)是让人惊讶的。

 

但是,他的犯案手法,其实并没有那么高明,不过是“冒充熟人诈骗”的变种,是一种老掉牙的骗术。更何况,根据警方的披露,吴亦凡和都美竹都有彼此的微

信号,明明给对方发条微信消息就能使骗子现形,结果却一直在微博隔空喊话

 

心虚和恐惧让双方丧失了基本的判断能力。吴亦凡们需要的或许不仅是法务团队,更需要五千年文明所传承的道德教育和当前形势下亟待提升的反诈意识

 

大碗宽面,凉了


本文责编 ✎ 帝企鹅

本期编辑 ✎ 小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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